信件编号: | 20180208152846625 |
信件标题: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信件内容: | 本人江苏徐州人,于2015年8月份,我与余某,丁某,张某,丁某,杨某等人在嘉祥县五洲祥城东门宜祥斋酒店做内墙刮大白的活,在2016年至2017年支付了一部分钱至今拖欠工资十万元左右;2017年五月份我与杨某,丁某,丁某等七人到干活所在地索要工资,被老板娘黄桂花等人拖拉殴打,已报警,法医已鉴定;在医院住院几天被老板娘儿子恐嚇不敢在当地医院治疗至今派出所未处理。农民工血汗钱讨要无果,希望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处理?。。。。。。。。?! |
办理情况 | |
领导批示: |
办理单位: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2018-02-09 |
回复内容: | 按照《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第一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因来信人超过受理时间,我单位不能受理投诉。请来电人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